业主小区遭遇人身损害责任应谁来负资讯

呼和浩特日报 / / 2016-05-12 09:39
市民冯岩青是呼市回民区某住宅小区居民,今年1月冯岩青骑自行车途经居住小区大门口时,被路面上的路桩钢管绊倒致头部受伤,送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751元。冯岩青咨询...

市民冯岩青是呼市回民区某住宅小区居民,今年1月冯岩青骑自行车途经居住小区大门口时,被路面上的路桩钢管绊倒致头部受伤,送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751元。出院后冯岩青要求负责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物业公司认为冯岩青的受伤与物业公司无关,路面上的路桩钢管是以前建筑施工单位留下的,因此不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冯岩青咨询:其受伤是否跟物业公司管理疏漏有关?物业公司对此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在业主与物业管理者的关系中,物业公司对其所管理的财产有收取管理费的权利,亦有看护、管理、保证其不对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危险和损害的义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或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危险,随时有致害的可能性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修养护或消除危险,防止意外事故发生,有关业主应当积极配合。如果物业公司知道这种安全隐患或危险的存在,没有及时消除隐患,造成业主或其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物业公司应当对其不作为承担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对冯岩青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张艳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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