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内被他人砸伤 管理单位与经营者担责六成生活

内蒙古晨报 / / 2016-05-24 21:37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背景

2014年7月6日17时许,刘文(化名)带外孙去赤峰市某公园游玩。刘文的外孙在孙云(化名)经营的蹦蹦床上玩耍时,因为刘文的外孙年纪小,不能独立在蹦蹦床上玩,孙云要求刘文到蹦蹦床上照顾。在刘文照顾期间,郑萌(化名)爬到充气的虹门上,直接抱着虹门落下,砸在刘文头部,将刘文砸伤。刘文伤情经医院检查,确认系颈部外伤,颈椎受外力导致病变。刘文在赤峰市医院治疗后就医疗费、误工费等问题找郑萌的父母郑大超(化名)、经营者孙云(化名)和公园协商时三方互相推卸责任,无奈刘文将三方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赤峰市某公园将园中的一处场地出租给孙云开办游乐项目。孙云使用该场地设立了蹦蹦床。在孙云经营期间发生了上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郑萌在玩耍时致人损害,其监护人郑大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郑萌在蹦蹦床上玩耍时,监护人已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应认定郑大超已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云作为蹦蹦床游乐项目的经营者,有责任对游人的行为进行引导及管理,孙云未尽到管理职责,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赤峰市某公园对其园内的游乐项目,亦有管理的职责,故赤峰市某公园应对孙云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刘文作为成年人进入儿童游乐区,有条件和能力避免自身受到儿童碰撞。刘文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过失。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本案的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人,受害人为成年人,损害发生的场所特殊等因素,刘文承担20%责任,郑大超承担20%责,赤峰市某公园与经营者孙云连带承担60%责任。

律师支招

对于进入公园的游客,在畅游公园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如何维权,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刘丽新律师指出,《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游客在公园中受到伤害后,应首先明确自己的伤害后果是否因第三人所致,如确为第三人所致,则应及时与该第三人沟通解决,并可报警处理,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并保留必要的现场证据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以备维权所需。在此基础之上,可考虑此次伤害是否公园亦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在公园未尽到时以补充责任为由向公园管理处提出主张,在必要时提起诉讼。

(红山区人民法院 宋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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