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遗体遗骨受损害 可要求精神赔偿生活

通辽日报 / / 2016-06-06 13:37
2015年清明节,家住科尔沁区的包某去墓地祭奠去世的亲人时,发现亲人的3座坟墓被推平了。经过打听,包某得知是某公司在平整承包土地时,将其亲人的坟墓推平。为此,包某诉...

2015年清明节,家住科尔沁区的包某去墓地祭奠去世的亲人时,发现爷爷和奶奶、父亲和母亲、哥哥的3座坟墓被推平了。经过打听,包某得知是某公司在平整承包土地时,将其亲人的坟墓推平。为此,包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棺木修复费用30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庭审中,该公司称其在平整土地时并没有发现有坟墓存在,且与包某共同寻找后,未找到包某的亲人坟墓所在位置。所以,该公司认为包某亲属的坟墓未在其承包土地范围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包某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不具有物权和所有权,其主张赔偿棺木修复费没有法律依据。

经调查核实,包某亲属坟墓确在该公司承包土地范围内,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包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驳回包某其他诉讼请求。

科区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赵春明解释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遗体、遗骨遭受损害,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某公司将包某亲属的坟墓推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对包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权人过错程度和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以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为宜。由于无法找到遗骨和棺木,也就无法修复棺木。因此,原告包某要求赔偿棺木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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