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岁女儿状告父亲 要学费败诉生活

呼和浩特日报 / / 2016-06-08 20:57
在多次向父亲讨要学费无果的情况下,王晔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父亲支付其学费5000元。

王晔的父母在她3岁时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王晔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期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但是,年满18岁的王晔考上大学后,由于母亲下岗待业,家里经济陷入困境,而王晔的父亲也由于王晔已满18岁不再支付王晔的抚养费,因此王晔的学费就成了问题。在多次向父亲讨要学费无果的情况下,王晔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父亲支付其学费5000元。那么,法院会支持王晔的诉讼请求吗?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不会支持。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王晔已经成年,而且接受的教育也不属于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因此无权请求法院判决父亲给她付5000的学费。(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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