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冥婚产生的债务纠纷案件乌兰察布

乌兰察布晚报 / / 2016-12-1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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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下旬,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公开判决了一起冥婚产生的债务纠纷案件。

原告薛某在庭审中诉称:2013年冬,被告李某欠我现金三万元,至今拒不偿还。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随后,薛某出示了李某书写的欠条。

被告李某在答辩时讲述了事情经过:我弟 弟 李 三 于2013年死于车祸,他生前没有娶过媳妇,死后的第二年,经朋友介绍以薛某病故的未婚妹妹与我弟弟配冥婚,商谈达成协议由我一次性付给薛某五万元配成冥婚,再无别意。我向薛某付了钱,薛某将装着其妹妹尸体的棺材迁移到了我弟弟的坟地。薛某某在这节骨眼上却突然提出了增加三万元的要求。否则,就不让合葬。当时已快中午12点钟了,我身上没带这么多的钱,为了成全我弟弟的冥婚,我就问薛某某:给你打个欠条行不行?以后有了钱就给你。薛表示同意。于是我就写了这张欠条。

原告薛某对被告李某答辩的事实,不持异议。

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原告、被告之间的这一债务纠纷,客观真实。

法院认为,冥婚属于封建迷信的一种活动,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该债权债务的形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之规定,作出了判决:

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薛某负担。

判决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记者 李录 通讯员 王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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