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途经东胜被查获鄂尔多斯

鄂尔多斯晚报 / / 2018-03-06 09:30

一名四川籍男子流窜多省市非法购买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企图实施诈骗。不料,在东胜乘上客车时被查获。

5月31日15时许,东胜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车站警务室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时发现,一名四川籍男子面对盘查神色紧张、言辞闪烁。随后,民警在该男子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银行卡23张、身份证13张、手机SIM卡40张、建材城商户名片400余张及手机等物。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如实供述,他从3月份至今,由贵州出发来到东胜,沿途用购买来的他人居民身份证先后在贵州、重庆、武汉、西安、兰州、东胜等10多个城市办理各类银行卡、手机卡,并在当地各大建材城搜集钢材经销商的名片,预谋冒充销售商以购买建材需支付定金为由对商户实施诈骗。为了逃避警方的追查,他还非法购买他人真实身份证、冒充他人去银行开通银行卡、办理手机卡预谋实施诈骗,但均未得手。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拘。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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