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散发“法轮功” 邪教宣传品获刑阿拉善盟

阿拉善日报 / / 2018-05-17 22:57

日前,阿左旗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丁某某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丁某某,女,1964年出生在黑龙江省,现居住在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据了解,2017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将其打印的“法轮功”宣传单带至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馨爱丽小区内散发,次日被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发现,并从该小区内收集到丁某某散发的部分“法轮功”邪教宣传材料。后侦查机关依法对其家中进行检查,从家中发现并提取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U盘、彩色打印机及印有“法轮功”宣传标语的一元面值人民币、印章等物品。经鉴定,共发现涉及“法轮功”内容的音频视频453个、“法轮功”电子版歌词88份、“法轮功”电子版讲法及经文384篇、“法轮功”相关电子图片279张、翻墙软件教学动态图1张、翻墙工具2个、RC软件1个。

另经审理查明,丁某某曾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于2001年2月5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于2017年10月20日被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阿左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国家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阿左旗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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