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优化调整新冠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呼和浩特新闻
本网讯(草原全媒·网记者 王利军)1月8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对本市新冠患者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扩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收治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的范围。具备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能力、联网结算能力的基层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非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可于1月8日起向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临时纳入申请,由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资质认定后,将名单于2023年1月13日之前汇总到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两定机构管理科,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及时开通相关服务。
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基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住院费用延续前期“两个确保”的方式,不设封顶线。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具备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能力的基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临时纳入的基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提高服务救治能力。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聚敛盗刷社会保障卡、哄抬药价、套现、串换、购买非药品等违约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嫌欺诈骗保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石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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