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如何认定“两病”?呼和浩特新闻

正北方网 / / 2022-07-30 13:24

本网讯(北方新报网记者 王利军)记者7月28日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参保患者门诊用药负担,特制定发布《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对保障对象、两病患者如何享受待遇等做出规定。

该细则规定的保障人员为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和糖尿病参保患者。凡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能直接享受“两病”待遇,须先认定。

“两病”患者如何认定,需提供什么材料?

据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认定方式有三种,一是自主认定:“两病”患者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由各旗县区医院心血管科和内分泌科认定。有“两病”既往史的可提供诊断证明、门诊就医手册、住院病历、相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资料由医师认定。二是直接认定:不能提供有效诊断依据的可直接在旗县区医院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治疗期间通过相关检查进行认定。三是由各旗县区医保部门按照卫健部门提供的“两病”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认定。认定后可享受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两病”门诊待遇。

两病待遇主要保障两病患者门诊购买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的医疗费用,待遇如下:

起付标准:享受“两病”待遇不设起付线。

支付比例: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门诊发生的药费按65%支付;在旗县区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药费按60%支付。

支付限额:认定为高血压的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认定为糖尿病或同时认定为糖尿病、高血压的年度支付限额为600元。  

两病认定人员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含蒙中医门诊)统筹支付费用和“两病”支付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

[责任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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