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人身安全保护令》鄂尔多斯

/ / 2022-09-16 10:43

一部拍摄于20年前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 “家庭暴力”走入大众视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六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惩罚向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转变的重要制度,正为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撑起“保护伞”。但不少人仍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为有效维护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今天由检察官带你来详细了解一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知识。

01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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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首次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保护令在实践中申请、举证、认定、执行等环节的难题,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02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与

提出离婚诉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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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法条链接】《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03 家庭暴力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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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形式界定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经常性侮辱、跟踪、诽谤、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04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措施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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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列举了四类措施,《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条措施,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扩充。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05 家暴受害者需留存、

收集的家暴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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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试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及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06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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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及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充。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恐吓、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病重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07 施暴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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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08 申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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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向检察院寻求帮助,通过发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职能帮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

来源:伊金霍洛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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